2005年10月20日上午,泾县蔡村镇上胡村村民杨木青与在外打工回家才二天的妻子刘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杨遂提出离婚,二人随后到蔡村镇政府办理离婚手续,但未果。回家后,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又发生争执,杨向妻子刘某某索要了手机、储蓄卡及密码,并要求刘某某与他一同去提款。
在杨木青低头开院门准备出门时,刘某某拿起顶门用的木棍(1米余长、半径约5厘米)对杨头部连打了三下,在打第三下时因杨木青受伤后向前栽倒而打在其肩膀上,致杨头破血流。路过此地的村民前来劝阻,刘某某趁机跑回家,杨木青追至厨房内将刘按倒在地,抽其耳光,并用双膝压住刘的双手,左手抓住刘的鼻子,右手从液化汽灶上摸了一把菜刀,一刀将刘某某鼻子的鼻尖、鼻翼部割下,扔进自家厕所的粪窖内。
刘某某的伤势经鉴定为外鼻缺损系锐器外力作用所致,属重伤,伤残等级构成5级。
案发后,杨木青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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